结论:
离婚后房屋贷款分配依房屋购买时间和登记情况而定。婚前一方购买登记在其名下的,归产权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需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婚后购买的,通常为共同财产,未还贷款是共同债务,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婚前一方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屋,因其购买行为在婚前,产权登记也为一方,所以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方合理,未还贷款自然属于其个人债务。而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另一方参与了资金投入与房屋价值增长,所以产权登记方要给予补偿。婚后购买的房屋,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购买事实,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还贷款作为因购买该财产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先由双方协议处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协议不成时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保障了弱势群体利益。如果在离婚房屋贷款分配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