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时,若要确定管辖法院,可先查看合同是否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若有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就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适用一般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确定合同履行地时,若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点,以约定地点为准;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是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是履行地;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是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