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和单位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不随意提供给他人使用,避免成为洗钱的工具。
(二)对于涉及财产转换的交易要谨慎,核实交易的合法性和资金来源,不参与将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等形式的活动。
(三)在进行转账等结算业务时,仔细审查资金的性质和来源,不协助不明资金的转移。
(四)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不协助将犯罪资金汇往境外。
(五)不参与虚构交易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