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全面查清事实,一旦确认就果断作出解除决定。
(二)对于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情形,公安机关需严格按照十二个月的最长期限,期限一到马上启动解除程序。
在解除程序方面:
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要认真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批。
2.审批通过后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3.办案人员向被取保候审人及保证人宣布决定书内容,让被取保候审人在决定书回执上签字。
4.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未违反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