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时效适用范围:若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需按照4年诉讼时效来处理。
(二)留意时效起算点:应关注自己实际知晓或按常理应当知晓权利受损和义务人情况的时间,以此确定4年时效的起始。
(三)合理利用时效中断:在4年时效期内,可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使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
(四)应对时效中止:若在时效最后6个月内遇到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自障碍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时效届满,要合理安排后续维权行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