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职权划分:司法机关应清晰各自的权力范围,公安机关要清楚自身有决定取保候审的权力,但判决权专属人民法院。
(二)规范流程操作: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三)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