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周岁以下子女,母亲优先获抚养权通常没有特殊条件,但如果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则不能优先获得。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母亲满足以下条件可优先获抚养权: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
(三)八周岁以上子女愿随母亲生活且母亲有抚养能力,法院会尊重子女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