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的主体,要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二)在进行药品生产、进口时,务必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避免因未取得批准文件而触犯妨害药品管理罪。
(三)销售药品时,要对所售药品的来源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不销售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四)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销售记录,以便准确统计销售金额,避免因金额认定问题在量刑时处于不利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