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维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后,尽早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若为分期履行债务,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内维权。
(二)留意特殊期限。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三)应对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遇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待障碍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内完成维权。
(四)利用时效中断。可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