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法定优先权相关权益人,应明确自身权利范围,在法院执行中及时主张权利,如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折价或拍卖时,积极要求优先受偿价款。
(二)担保物权人要留存好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以便在执行程序中顺利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财产时,首封债权人要了解当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适当多分比例的规定,合理争取权益。普通债权人则需关注是否存在担保物权和法定优先权人,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