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责任,像查明其无犯罪事实等情况,公安机关要及时解除取保候审,且要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二)若取保候审期限达到十二个月的最长时限,公安机关也应及时办理解除手续,并履行通知义务。
(三)解除时,办案人员先提出解除意见,经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制作解除决定书、通知书,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送达,同时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
(四)若被取保候审人在期间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