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牢记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要及时在这个时间内主张权利。
(二)若属于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情况,无需考虑诉讼时效限制,可随时主张。
(三)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通常法院不再保护,若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
(四)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遇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再经过六个月时效届满。
(五)当出现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