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证明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以该损失金额(含直接与间接损失)作为诉讼标的金额。
(二)难以确定实际损失,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如侵权商品销售利润)确定。
(三)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都难确定,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四)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五)都无法确定,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六)诉讼标的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