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时,要及时撰写解除保全申请并向法院提交,等待法院审查裁定。
(二)被申请人若有能力提供相应担保保障申请人权益,可向法院提出,促使法院裁定解除。
(三)案件审结且执行完毕或诉讼请求被驳回等情况发生,被保全人可提醒法院依职权解除。
(四)关注保全期限,若临近届满申请人未办延期,保全将自动解除,被保全人无需额外操作。同时,要及时与法院和申请人沟通,按法定程序办理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