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合同被认定无效,若原物存在,应返还原物给对方。
比如交付的是一批货物,且货物还完好,就需把货物返还。
(二)若原物不存在,要按照物品的价值进行折价补偿。
例如交付的物品已损坏无法返还,就需按照物品的市场价值给予金钱补偿。
(三)得利人不知且不应知道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利益不存在时无需返还。
比如得利人善意消费了所获物品,已无对应利益,就不用返还。
(四)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受损人可要求其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
如得利人故意不返还,受损人可要求其返还利益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受损人可要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返还。
比如第三人无偿获得了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财物,受损人可要求其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