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应避免贷款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一旦达到此数额就会被立案追诉。
(二)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不要让给金融机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也不要使骗取贷款等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且存在多次欺骗获取贷款的行为,否则会因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