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前付首付办贷款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判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登记方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此时双方应保留好还贷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出资情况。
(二)一方婚前全款买期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产是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要保存好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等。
(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期房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共同财产,离婚一般均等分割,可提前约定好分割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