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被拘留者一方,要清楚了解自身可能被拘留到批捕的时间范围,在一般情况下,要做好十日左右可能面临批捕决定的准备;特殊情况是十四日;若是流窜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则最长三十七日。在此期间可及时委托律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对于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在相应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确保执法程序合法。
(三)人民检察院需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提高办案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