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简单案件,可督促司法机关按正常时间推进程序。侦查阶段争取在两个月内完成,审查起诉阶段一个月内完成,审判阶段两个月内宣判。
(二)若案件复杂,在侦查阶段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阶段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审判阶段符合条件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可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三)当事人及家属可与司法机关保持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