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残疾生活补助费,若患者较年轻,定残后可争取按最长30年赔偿;若60周岁以上,了解当地司法实践争取合理赔偿,一般不超15年;70周岁以上则一般不超5年。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方面,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应争取扶养到18周岁;年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可要求扶养20年;60周岁以上争取不超15年赔偿;70周岁以上争取不超5年赔偿。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的争取不超6年赔偿,患者残疾的争取不超3年赔偿。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其中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8周岁的,扶养到18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