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好意施惠下无偿搭乘发生事故,对于搭乘人受伤情况,若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通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不过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除外。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搭乘人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好意施惠的特殊性质。
(2)若造成第三方损害,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明确了不同主体的责任划分。
(3)在赔偿顺序上,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按合同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保障了受害人能获得合理赔偿。
(4)当事人可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搭乘人或第三方可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解决途径。
提醒:
无偿搭乘虽属好意施惠,但涉及事故责任和赔偿较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意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