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一方应积极收集自身无过错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在后续处理中证明自己无过错。
(二)若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一方要及时报警,配合警方调查,留存相关证据,避免承担不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在司法程序中,机动车一方可主动向法院提供能反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过错程度的证据,供法院在判定百分之十范围内具体赔偿比例时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前款规定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