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户要避免非法集资行为,在进行融资等活动时,严格把控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个人吸收数额不能超过20万元,若以单位名义则不能超过100万元。
(二)控制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数量,个人吸收对象不能超过30人,单位不能超过150人。
(三)确保不会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个人造成损失不能超过10万元,单位不能超过50万元。
(四)若进行集资活动,个人集资诈骗数额不能超过10万元,单位不能超过50万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等;第四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