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户应确保吸收资金行为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许可,不借用合法经营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避免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事项。
(三)不向他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四)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五)在经营中严格控制吸收资金的数额、涉及对象数量,避免给存款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防止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同时杜绝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以免触及集资诈骗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第四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