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定金数额要注意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比如合同标的额50万元,定金最多约定10万元,避免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二)交付定金时,若实际交付数额与约定不同,要清楚这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双方应做好沟通确认。
(三)履行合同过程中,给付定金方和收受定金方都要按约履行债务,否则给付方不履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约要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