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案件要按时完成,一般执行案件在立案6个月内、非诉执行案件在立案3个月内执结,中止执行时间要扣除。
(二)若需延长执行期限,要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且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申请。
(三)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等环节的时间,不算在规定执行期限内。
(四)若超过6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审查后,可责令原法院限期执行,也可自己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