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对方违约时,守约方应及时收集因违约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以便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事先约定好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避免后续纠纷。
(三)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也可请求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