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自身情况
确定自己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找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住所地;若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地除外),确定该经常居住地。
(二)判断管辖法院
先看是否符合特殊情形,如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且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等,符合则可在原告所在地起诉;若不符合,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