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吴华静案中,该女孩子坐同学摩托车回家,其同学应取得合法的驾驶手续(详见《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吴华静也应当戴头盔(详见《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二人既没有驾驶Z,也没有戴头盔,都应承担事故的一定责任。
肇事司机发生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详见《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吴华静同学没有戴头盔,其同学可能也没有驾驶Z应该是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轻肇事司机一定的责任,因此,本案肇事司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华静和同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肇事司机发生事故后逃逸,除承担民事赔偿外,还要被处不低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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