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开发商未能恪守交付期限,则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始算违约时间。若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月之内仍未履行义务,给不出正当理由解释,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同时向开发商索回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和逾期应得的利息,并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然而,若在收到催促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完成了交付,那么,尽管无法解除合同,但消费者依旧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索赔,以补偿超过合约定期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