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双方要共同保存借款相关凭证,明确各自责任,按照约定共同还款。
(二)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双方要合理规划家庭收支,确保按时偿还债务。
(三)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债权人若要另一方担责,需积极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的证据;另一方要注意留存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等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