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损害时,提供劳务者应收集能证明接受劳务者过错的证据,如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相关材料,以此要求接受劳务者担责;若自身有过错,应与接受劳务者协商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二)若因第三人行为致提供劳务一方损害,提供劳务一方可自主选择向第三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第三人要对其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