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是否满足法定条件,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追刑责,且申请执行人曾控告,公检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判断是否存在符合拒执的行为,如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担保人有类似针对担保财产的行为。
(三)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比如财产转移的记录、财产毁损的证明等。
(四)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