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撤销期限超一年,先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若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二)若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若不符合上述特殊情形,尝试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若协商不成,合同按约定继续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