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尽快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全面接管公司财产,管理人负责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处理。
(二)针对100万普通债权,债权人需及时申报债权,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支付职工工资等费用,最后偿还其他债务。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三)若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股东要在应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