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加快案件审查起诉进程,犯罪嫌疑人可积极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能让检察院在更短时间内作出决定。
(二)侦查机关应尽量在一次侦查中全面收集证据,避免补充侦查,若确实需要补充侦查,要在一个月内完成,且补充侦查次数不要达到两次,以减少审查起诉的总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