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结婚3年生育2个孩子,正常情况下女方无需退还彩礼。因为已满足共同生活且婚姻有一定存续时间,只要不存在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严重困难到难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就不符合法定彩礼返还条件。
(二)若给付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女方适当返还彩礼,具体返还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