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并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案件,在刑拘29天后,公安机关应尽快在剩余的提请审查批捕期限内完成提请,检察院会在7日内作出决定,若批准逮捕,后续侦查终结就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若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案件,刑拘29天还在30天的提请审查批捕期限内,公安机关可继续侦查并在合适时间提请,之后等待检察院7日内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