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抗诉案件,若当事人希望尽快知晓开庭时间,可定期联系法院询问案件进展,做好开庭准备。若案件涉及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情况,要关注法院是否有延长审限的通知。
(二)对于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抗诉案件,当事人可在法院作出提审、再审决定后,适时与法院沟通开庭安排,在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审限内等待开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