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赔以全额返还所吸收资金为原则,若资金转换为财物且财物贬值,按清退时实际价值算金额。
(二)当集资参与人本金未归还,所获回报可折抵本金。
(三)退赔来源有非法吸收的资金、违法所得、转化财物及其他可执行财产。
(四)司法实践会综合考虑各集资参与人损失,按比例统一清退。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