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接近或超过三十七日,家属可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进展,确认是否已依法批准逮捕。
(二)若未依法批准逮捕,家属可书面申请办案机关解除拘留或变更强制措施,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若办案机关拒绝合理申请,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反映情况,要求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