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处理强奸案时,正常情况下一个月内作决定,若案件重大、复杂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十日以内作决定;可能判有期徒刑超一年,可延长至十五日。这期间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推进,确保不超期。
(二)当检察院审查认为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要合理安排补充侦查工作,提高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