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原审法院不宜重审,相关人员可等待上级法院依职权综合案件情况、审判资源等因素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二)当案件存在特殊情形影响公正审判时,上级法院会主动指定管辖。
(三)当事人认为原审法院重审影响公正,可收集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证据,申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四)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后,下级法院要服从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条虽未直接针对发回重审指定管辖,但体现了上级法院对管辖调整的权力和程序要求,与发回重审指定管辖在原理上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