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未履行部分,直接停止履行即可,避免后续不必要的行为。
(二)针对已履行部分,非继续性合同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到合同未履行前状态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要求赔偿损失;继续性合同则争取返还剩余期限利益。
(三)按照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进行相关结算和清理工作,保障自身权益。
(四)若有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索要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在内的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