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应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向其他法院起诉导致案件无法受理或拖延处理。
(二)在准备诉讼材料时,要着重收集与执行情况相关的证据,因为执行法院对执行过程更为了解,这些证据有助于法院审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是为了方便案件审理及证据审查,此规定虽未直接表述执行异议之诉管辖,但体现了方便法院审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精神,与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的目的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