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要及时关注自己的权利状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及时行使权利,可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二)若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遇到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待障碍消除后在六个月内积极行使权利。
(三)若权利受损害已接近二十年,可在特殊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