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纠纷方面,若合同有约定经济损失赔偿,按约定执行;若未约定,损失赔偿额要和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要涵盖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不过不能超过违约方签合同时能预见或应该预见的因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
(二)侵权领域,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按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损失难确定且侵权人获利的,按获利赔偿;获利也难确定且双方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定赔偿数额。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