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普通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就需要对该请求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比如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就要提供证明损失存在及对方应担责的证据。
(二)遇到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用原告举证。像环境污染纠纷,侵权人要证明自己有不担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行为和损害无因果关系;建筑物相关脱落、坠落致损案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证明自己无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