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方面,要确认实施票据诈骗行为的是个人还是单位,明确责任主体。
(二)主观方面,需收集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比如行为人的相关言论、资金去向等。
(三)客体方面,要调查行为是否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以及破坏了国家金融票据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针对不同法定情形收集证据。如对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票据的,要找到票据原件;对冒用他人票据的,需查明冒用过程等。同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确定诈骗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