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开发商破产重整时,相关人员要明确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职责,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债权登记,如实提供债权相关资料。
(二)债权人需关注债务清偿顺序,若自身债权属于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等法定优先清偿范围,要及时向管理人申报。
(三)对于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应认真研读其中的债务清偿方案,在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时,根据自身利益情况合理行使表决权。
(四)开发商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要在管理人监督下规范运作,确保重整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